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资入股具有了股东的身份。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有限公司股东纠纷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不断扩张和增长。作为公司的权利人和出资人,法律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清算、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让社会大众更为客观、全面的了解作为一名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可能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股东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等方面的作用,切实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涉股东权利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总结近年来涉股东权利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对股东及公司其他参与方发出提示与建议,并通报了典型案例。
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了近年来北京三中院审理的涉股东权利案件的总体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
一、案件类型较为广泛,案件数量整体上升
从案由来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5个案由中,大多数案由都涉及到股东权利的问题,案件类型较为广泛。其中常见的包括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从每年审理数量来看,北京三中院实体审理的涉股东权利保护类型的案件年为82件,年为件,年为件,年为件,年为件。从每年案件数量变化趋势来看,案件数量总体上升,尤其是股东知情权纠纷和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体现了股东维权意识的增强。
二、股东身份权纠纷成因众多,不同类型审查重点有别
出资者具有股东身份,是其行使股东权利的基础,司法实践中股东的身份权诉求通常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出现。年至年,三中院审结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共计件。从案件成因看,因股权代持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占案件总数的39.8%,因冒名登记、股权转让、出资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数量也较多,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0.4%、17.5%、12.6%。法院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秉持审慎原则和综合审查原则,注重出资意思和出资行为的真实性,同时兼顾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与交易安全,确定诉求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法律对特定类型公司的股东身份及特定主体担任公司股东作出限制的,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还需要进行特殊审查。
三、股东知情权案件数量总体上升,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意愿增强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日益增多,与近年来股东维权意识增强和公司法相关规定不断修改完善有关,体现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利和规范公司治理的需求。中小股东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尤其是中小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和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增幅更为明显,表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以及维护自身权利意识显著增强。
四、股东监督权案件类型多样,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数量少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除了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多的是通过提起侵权类诉讼来行使监督权,以维护公司和自身权利,涉及的主要案由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年至年,三中院共审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7件、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1件。由于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受到原告资格、前置程序等条件的限制,以及股东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时,难以举证证明股东直接利益受到损害,故此类案件数量较少。
五、股东参与决策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决议纠纷是股东行使参与决策权的重要救济手段
经营决策权是股东重要的权利之一,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决议行为体现。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上有瑕疵,就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评价,赋予股东对瑕疵意思表示的诉权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公司决议效力争议是公司治理纠纷中的主要类型。
六、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日益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等法律规定的实施,对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监督权等五个方面的股东权利,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明确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北京三中院民六庭庭长周荆介绍了北京三中院对股东权利保护纠纷案件审判机制的积极探索:
一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对股东诉讼权利的保护。对股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依法支持调查取证;对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且诉讼能力较弱的股东,依法引导其进行诉讼;对于未支持股东诉讼请求的,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加强说理、释明法律规定的方式,为股东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自身权利提供法律路径。二是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处理涉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纠纷。其一,在收案、合议、专业法官会议三个层面构建涉中小股东权利案件识别机制,识别涉中小股东权利案件,对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做出提示,切实加大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其二,健全保护中小股东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对起诉至法院的涉中小股东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其三,优化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诉讼服务机制,依法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诉讼服务,对中小股东维权案件实现快审快结。其四,构建股东重大分歧诉调对接机制,在诉讼过程中指引股东协商解决分歧,注重以调解方式解决公司僵局。三是完善涉股东权利案件规范化审理机制,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性作用。按照公司纠纷案件的不同类型,完善类案规范化审判指引。梳理股东各项权利和义务,确认涉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为股东利益保驾护航。在审理案件时注重相关案件裁判结果的示范引导作用。四是推动诉源治理持续深化,从源头防范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侵害。加强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公司治理失序、股东权利行使不畅等问题,通过调研普法、典型案例发布、司法建议、发放股东权利义务宣传册等方式,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源头防范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侵。
作为一名股东,如何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民六庭副庭长全奕颖对公司股东及其他公司参与方给出提示与建议:
(一)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提示与建议
一是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动学习《民法典》《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熟练掌握公司运行规则、股东权利行使边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二是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适用。大股东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查询、投票、分红、股权转让等事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平等维护各方股东合法权益。章程制定后,大股东要遵守章程的各项规定,维护公司章程的权威性。三是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职责明确、岗位清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平等保护股东的收益权、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确保公司治理协调运转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是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大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行使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公司决议,避免滥用股东权利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如果大股东忽视中小股东的权益,任性妄为,不召开股东会或者不通知中小股东召开股东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导致中小股东提起撤销公司决议之诉,则会严重影响公司内部稳定和健康经营,也必然损害包括大股东在内所有股东的利益。
(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示与建议
《公司法》第条、条、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公司控股股东和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当依法履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等职责,保护公司的利益。在管理公司事务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妥善协调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独立董事和监事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