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人民*府网7月16日消息,近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办法》作出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体现了哪些特点?
《办法》共7章26条,分为“总则、指标管理、引进条件、办理流程、决策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对引进毕业生工作全过程做出明确规定。主要体现了3方面特点:一是明确定位、厘清职责。二是突出重点,精准引进。三是跟踪问效,强化监督。
(一)明确定位,厘清职责
一是明确工作定位,即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二是提出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三是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职责和申报渠道。
(二)突出重点,精准引进
一是对全市重点发展领域用人单位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按照计划单列办理引进。二是充分考虑文化、体育、郊区教育卫生等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将相关专业院校本科生纳入引进范围。三是增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相互了解,促进用人单位选拔培养优秀毕业生,实行与毕业生协商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给予充足磨合时间。
(三)跟踪问效,强化监督
一是要求用人单位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履行各项责任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和运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二是主管单位对引进毕业生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使用跟踪问效,毕业生培养使用存在较大问题的,给予相应处理。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毕业生、用人单位、主管单位各方责任进一步压实。
三、怎么才算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户口保存在学校或原籍,档案保存在学校或户籍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未就业毕业生,或毕业后在拟引进的单位实现初次就业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毕业生。
四、“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有哪些?
以教育部、财*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为准。
五、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位的国内高校有哪些?
目前为: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大学7所。
附《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 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七条 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 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 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 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 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
(一)市委市*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
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