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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6 18:12:00

——北京师范大学与北京新梦想环球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涿州长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师汇优创教育服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民初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冯 宁审判员任 毅审判员万红玉法官助理刘蔚雯书记员宋丽萍当事人

原告: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董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梦想环球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司空小区7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东仙坡镇挟河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田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周,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年5月20日,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对郭爱周的授权,另行委托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龙与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宏丽为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屈浩,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岩,男。

第三人:师汇优创教育服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经济损失元;

二、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开发经营的“铂悦山住宅小区”接待中心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发布声明,消除本案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北京师范大学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修正)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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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 宁审判员
   任 毅审????????判员
   万红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蔚雯书记员
   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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