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监委依据监察法,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印发《关于对监察对象范围认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监察法的贯彻实施,指导和规范实践操作,维护监察工作的严肃性。
《意见》规定一是坚持监察对象全覆盖原则,紧紧围绕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一改革指导思想,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二是坚持身份与公务、岗位与职责相结合原则,牢牢把握“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在认定监察对象时,不限于与一定的领导职务或级别挂钩。
三是坚持审慎稳妥原则,严格限定“管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既不随意扩大也不缩小监察对象的范围。
四是坚持紧密衔接刑事司法原则,确保将刑事法律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全部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应划尽划,不出现缺漏。
五是坚持动态识别原则,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宜随着有关人员身份与履职情况的变化以及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逐步构建一套科学系统的动态识别管理机制,有效增强监察工作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监察对象的动态识别与登记制度建立监察对象台账,及时开展对本级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监察对象的甄别与认定,将有关人员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履职情况和被调查处分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登记范围。同时,加强对监察对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遇人员调入调出、工作岗位调整、受到调查及奖惩等情况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台账,做到反应快速、数据准确、登记全面。
2建立监察对象的动态统计与报送制度要充分利用市纪委市监委统筹协调、区纪委区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具体落实的组织体系,分别对各单位的监察对象进行统计,人员变动和更新情况也应于变动事由发生后的当年年底前一并报送。市纪委市监委将建立全市监察对象信息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把握,不断提升精准识别的能力。各单位开展监察对象范围认定工作的情况,也将作为北京市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工作不严不细不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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