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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6 21:07:00

来源:靖霖刑事律师机构

前言

年8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检察院)发布公告,拟对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公告显示,海淀检察院还未正式对T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仅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本案最终是否以海淀检察院名义向T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赖于公告期满后是否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如若存在适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向T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淀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无需以海淀检察院名义提起诉讼。

就在目前本案所处的阶段来看,因海淀检察院还未正式对T公司提起诉讼,部分媒体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T”作为新闻标题缺乏严谨性。

尽管海淀检察院对T公司拟提起的是民事公益诉讼,援引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非刑事相关规定,但T公司仍存在一定涉刑风险。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网络上的信息真假难辨,同时也不乏淫秽信息等违法信息。互联网企业可能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甚至利用相关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不仅需要应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其自身可能还存在刑事合规风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

本文将对此次事件中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旨在为企业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带来深度思考和有益借鉴。

一、何谓民事公益诉讼?

(一)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益诉讼可以分为行*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公诉。公诉案件是指刑事公诉案件,是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因此,刑事附带民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将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混同。

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检察院是公益诉讼案件的启动主体,在公益诉讼的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于《解释》未规定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行*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不同的办案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前,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履职、告知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过程。只有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未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遭受损害时,才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院机关应当履行诉前程序,即通知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设置诉前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节约司法资源,发挥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前期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社会组织可通过检察机关搜集的相关证据降低取证压力,提高胜诉可能性,有助于解决有关机关和组织取证难的问题,补强了社会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即使诉前公告期满,仍未有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也能发挥好自身职能优势,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由

根据最高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司法实践中由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里,较为常见的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近年来,网络上、现实中出现了对英雄烈士极端性、侮辱性的言论、事件,相关行为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也出现了检察院对相关行为人提起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系列案件。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侮辱英烈罪”这一罪名,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相关侮辱行为是否具有入刑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对相关行为人是应当提起公诉还是民事公益诉讼等问题,也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从海淀检察院发布的公告来看,拟对T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事由是T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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