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商标网公开的无效宣告裁定书显示,易烊千玺为投资人的北京九木德文化传媒中心去年曾对苏州正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号“易烊千喜”商标、第号“易烊千喜”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悉,北京九木德文化传媒中心进行上述申请的理由是:易烊千玺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大影响力,是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争议商标所含文字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歌手“易烊千玺”的名字仅一字之差,但读音相同,且无整体特定含义足以与该公众人物姓名相区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茶馆、餐馆、广告、市场营销等该公众人物知名度所及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最终,商标局裁定,北京九木德文化传媒中心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据悉,苏州正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的状态为注销,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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