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韩圣超
审判员李国标
审判员韦薇
书记员姚亦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6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1幢6楼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3幢5层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法院认为1.本案系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指控易车App软件的相关应用妨碍了其合法提供的淘宝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而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易车公司作为易车App的运营者和应用软件服务提供者,系本案的适格被告。2.本案中,在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运营的淘宝App的使用群体、平台商铺经营范围覆盖面极广,易车公司运营的易车app是向潜在购车用户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二者在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用户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认为具有竞争关系。3.易车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采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妨碍、破坏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合法提供的手机淘宝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裁判结果一、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50万元;
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易车App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法治日报》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判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01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6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朔,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萌,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1幢6楼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3幢5层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原审法院认定:
一、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淘宝网络公司系淘宝网(tao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