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争夺用户和流量,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手机App的运行,对网络用户原本选定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访问或浏览目标的强制跳转,最终致使用户无法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该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且不当攫取了原本属于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和商业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性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浙民初号
二审案号()浙01民终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韩圣超
审判员李国标
审判员韦薇
书记员姚亦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6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朔,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萌,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1幢6楼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3幢5层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一、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50万元;
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易车App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法治日报》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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